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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厦鑫博世园社区服务用房变更用途的反映意见
投诉内容:
关于龙岩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鑫博世园 社区服务用房“剩余用房”用途变更公示的 反映意见 bet365网上网投: 根据贵局的公示材料---《龙岩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鑫博世园社区服务用房“剩余用房”用途变更的公示》。我们“厦鑫博世园(一期)”及厦鑫博世园二期全体博世园业主,对此公示材料提出异议,一致不同意将原“社区服务用房”纳入“剩余用房”,更不同意将“社区服务用房“及“剩余用房”变更为“城镇住宅”。 理由有二: 1、社区服务用房即社区公共用房,是社区居民休闲娱乐以及寻求公共服务的地方。 社区公共用房包括具有产权或使用权的社区办公室(就业创业等办事大厅)、文化图书室、体育活动室、警务室和卫生服务站、房屋维修站及其他老年日间照料站、残疾人康复等公共用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将其出租、出卖或收缴,如因工作需要确需改变用途的,需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请地区民政部门批准。地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公共用房的使用情况负有监管责任。综上所述,社区服务用房是属于广义上的普通住宅(区别于仓库、车库等),而不属于狭义的普通住宅,狭义的普通住宅是可以在市场上交易流通的。 根据社区用房的定义,全体业主有权合法共同使用这些公共空间,这些空间属于全体业主,而且这些空间,我们业主认为,是必须的,属于全体小区的配套用房。故,我们不同意变更其为“剩余用房”的用途变更。 2、根据龙岩市房地产管理局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关于龙岩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厦鑫博世园”1#、2#、8#、9#住宅楼的批复》,批复第4条,“4、社区服务用房仅作为小区、社区共同使用,不得销售,严禁改变用途,作为它用。”,根据此批复:我们不同意变更其使用用途是合法、合规的。 综上所述,龙岩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贵局提交的2份函(《关于确认“厦鑫博世园”社区服务用房“剩余用房”用途的函》(岩城规【2017】函112号)和《关于确认“厦鑫博世园二期”社区服务用房“剩余用房”用途的函》(岩城规【2017】函113号),)。 对于贵局根据龙岩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函,所公示的《厦鑫博世园社区服务用房“剩余用房”用途变更》,我们全体业主强烈要求贵局不予以确认及办理,并永远不得确认及办理。 附:不同意变更使用用途房号: 1#楼的201、202、203、205、206、208; 2#楼的201、202、203、205、303、305、306、308; 3#楼的01、02;5#楼的01、02;6#楼的01、02、03; 9#楼的101、102; 12#楼的201、202、203、205、206、208、209、210; 13#楼的201、202、203。 厦鑫博世园全体业主 厦鑫博世园二期全体业主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2017-11-24)
回复内容: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龙岩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厦鑫博世园、厦鑫博世园二期项目按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要求设置的社区服务用房为单列功能性用房,并不作为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用房,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社区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09】147号)及《关于中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用房移交及剩余用房用途确认协调会议纪要》(【2012】16号)精神,新罗区住建局和区民政局对物业用房及社区用房按规定比例移交后,剩余社区用房由我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民政局、住建局、新罗区政府,对“剩余用房”用途进行确认。 感谢您对龙岩市城乡规划工作的关注! ( 2017-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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